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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辯護,常見的做法有:(1)陳述或證明被告人不具備法定的犯罪主體要件。(2)陳述或證明被告人主觀上不具備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3)陳述或證明被告人客觀上未實施犯罪行為。(4)陳述或證明不具備某些犯罪構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卻違法性事由辯護一般有:被告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被告人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節辯護根據案件事實,辯護律師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過錯、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從屬地位、受威脅犯罪等有助于從輕處罰的事實和情節。
證據不足辯護1)、“孤證”不能定案。2)、排除不合法、不真實、與案件無關聯的證據。3)、證據不能構成證據鏈不能定案。4)、證據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辯證據相沖突,控方證據不能否定辯方不能否定辯方證據
(2)控方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法律適用辯護指辯護律師對控方提出的事實認定不持異議,但就該事實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犯罪性質,定罪量刑等提出與公訴機關不同的抗辯意見。
4、非罪辯護,根據罪定原則,提出被告人的行為并不符合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的具體法律規定。
5、彼罪辯護,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提出被告人的行為并不符合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的具體法律規定,但符合另一個刑事責任較輕的罪名的規定,被告人的行為涉嫌一個刑責較輕的犯罪。
6、定罪量刑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