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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魯0104民初1308號
原告:王XX,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漢族,無業,住濟南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軍,山東樂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鄧XX,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漢族,職業不詳,住濟南市。
被告:李XX,女,1956年1月19日出生,漢族,職業不詳,住濟南市。
被告:王XX,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漢族,職業不詳,住濟南市。
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鄧XX,女,1983年6月9日出生,漢族,職業不詳,住濟南市。
被告:鄧XX,女,1983年6月9日出生,漢族,職業不詳,住濟南市。
原告王XX與被告鄧XX、李XX、王XX、鄧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被告王XX于2018年3月9日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8)魯0104民初1308號之一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被告王XX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委托訴訟代理人徐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鄧XX、李XX、王XX、鄧XX經本院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鄧XX、李XX、王XX、鄧XX償還王XX借款550000元、律師費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5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7年8月27日起暫計至起訴之日為60032.88元);2.請求判令鄧XX、李XX、王XX、鄧XX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訴訟費用由鄧XX、李XX、王XX、鄧XX承擔。庭審中,王XX明確主張逾期利息至實際給付之日止,表示鄧XX、李XX、王XX、鄧XX系共同借款人,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事實與理由:2017年5月初,鄧XX、李XX、王XX、鄧XX因經營茶葉需要向王XX借款,王XX基于信任與鄧XX、李XX、王XX、鄧XX簽訂《借款協議書》,協議約定王XX借款給鄧XX、李XX、王XX、鄧XX550000元,借期為三個月,自2017年5月27日到2017年8月26日止,如有違約產生的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都由鄧XX、李XX、王XX、鄧XX承擔。另,王XX與鄧XX、李XX、王XX、鄧XX約定合同管轄法院為合同簽訂地的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后王XX向鄧XX、李XX、王XX、鄧XX索要款項及辦理他項權證,鄧XX、李XX、王XX、鄧XX均不理會。
鄧XX、李XX、王XX、鄧XX均未作答辯。
王XX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協議書1份、借條及收條1份、建設銀行活期賬戶交易明細2份、委托代理合同1份、增值稅發票1份,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鄧XX、李XX、王XX、鄧XX未到庭予以質證,對王XX提交的上述證據,本院經審理予以采納。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理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鄧XX與李XX系夫妻關系,鄧XX系鄧XX與李XX之女,王XX與鄧XX系夫妻關系。2017年5月初,鄧XX、李XX、王XX、鄧XX通過中間人找到王XX,以經營茶葉需資金周轉為由向其借錢。2017年5月27日,王XX通過建設銀行向鄧XX賬號匯入250000元,并與鄧XX、李XX、王XX、鄧XX簽訂借款協議,協議約定鄧XX、李XX、王XX、鄧XX向王XX借款550000元,借款期限為三個月,自2017年5月27日至2017年8月26日,如鄧XX、李XX、王XX、鄧XX到期不能償還借款,每日按借款本金為基數日息5%計算利息到償清為止,協議另約定如鄧XX、李XX、王XX、鄧XX不履行合同義務,承擔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包括律師費)。同日,鄧XX、李XX、王XX、鄧XX向王XX出具借條和收條各一份。借條載明:“今借王轉增現金轉款伍十伍萬元整(?550000),期限叁個月2017年5月27日-2017年8月26日,借款人:鄧XX、李XX、王XX、鄧XX,2017.5.27?!笔諚l載明:“今收到王轉增現金轉款伍十伍萬元整(?550000),收款人:鄧XX、李XX、王XX、鄧XX。2017.5.27?!蓖鮔X陳述雙方口頭約定借款人用房屋抵押辦理完他項權證后出借人再支付剩余300000元。后鄧XX、李XX、王XX、鄧XX向王XX表示因銀行放款出現問題經營困難要求王XX先行支付300000元。2017年6月2日,王XX通過建設銀行向鄧XX賬號分別匯入100000元、200000元。2018年2月2日,王XX與山東都君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1份,約定該所接受王XX委托,作為其代理人。2018年2月6日,山東都君律師事務所向王XX出具發票,載明法律服務費為6000元。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蓖鮔X主張鄧XX、李XX、王XX、鄧XX償還借款550000元,提交借款協議書、借條及收條等證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王XX與鄧XX、李XX、王XX、鄧XX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本院予以確認,王XX該項主張,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王XX主張鄧XX、李XX、王XX、鄧XX支付到期未還借款的利息(以550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8月2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币螂p方約定鄧XX、李XX、王XX、鄧XX到期不能償還借款按日息5%計算逾期利息,現王XX自愿按年利率24%主張逾期利息,系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且不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故對王XX該項主張,本院予以支持。王XX主張鄧XX、李XX、王XX、鄧XX支付律師費6000元,提交委托代理合同、發票等證據,因雙方對借款人違約應承擔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有明確約定,故對王XX該項主張,本院予以支持。王XX主張鄧XX、李XX、王XX、鄧XX作為共同借款人對借款、逾期利息、律師費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因鄧XX、李XX、王XX、鄧XX在借款協議書、借條及收條中均作為借款人簽名捺印,故對王XX該項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鄧XX、李XX、王XX、鄧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王XX借款本金550000元;
二、被告鄧XX、李XX、王XX、鄧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王XX上述借款逾期利息(以550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8月2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三、被告鄧XX、李XX、王XX、鄧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王XX律師費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960元,保全費3600元,由被告鄧XX、李XX、王XX、鄧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振花
人民陪審員 侯大為
人民陪審員 牛晉英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朱 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