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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廣饒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魯0523民初3611號
原告:姜XX,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漢族,廣饒縣廣饒街道姜家村人,現住。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廣饒縣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武XX(系公司職工),女,1993年10月2日出生,漢族,現住廣饒縣。
被告:東營XX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廣饒縣開發區**路北側。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系該公司職工)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漢族,現住廣饒縣經濟開發區。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廣饒縣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孟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軍,山東樂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廣饒縣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系該公司職工),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漢族,現住廣饒縣。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廣饒縣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趙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偉,山東景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姜XX與被告劉杰與被告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熱電)、XX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X置業)、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實業)、XX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X投資)、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姜XX、被告XX熱電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武XX、被告XX置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XX實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軍、被告XX投資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XX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當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姜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確認原告和被告的勞動關系;2.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1個月的雙倍工資61600元(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績效工資38500元(2013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7日),獎金33000(2013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7日),社會保險費44000元(2013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7日)。事實與理由:2013年3月1日原告到被告XX熱電處報到,入職XX熱電公司。2013年3月4日,XX熱電安排原告到被告XX置業上班,公司領導告知原告基本工資每月2800元,績效工資平均每月700元,年終獎金大致5000-8000元,并繳納社會保險(不交公積金)。由于XX時代小區建設工期的不確定性,并未與原告簽訂任何勞動合同。2015年9月14日,原告在廠區工作時發生工傷,工傷鑒定傷殘等級為9級。按勞動法規定,應向原告支付9個月的工資。2016年5月1日,原告根據被告XX熱電的安排,到被告XX實業處生產調度中心負責廠區安全,從事保衛門衛工作。2017年8月7日,被告XX投資以原告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為由辭退原告,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原告才得知自己是被告XX公司的外派人員。原告認為,原告并未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即使違反公司管理制度,但也未達到嚴重程度,被告不應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被告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依法應當支付原告賠償金。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依法向廣饒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因仲裁過程中原告得知被告多個單位混同,原告也不明白自己到底與哪個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廣饒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告知原告被申請人不能超過兩個單位,原告也不無法確定到底該以哪個單位為被申請人,廣饒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隨后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F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XX熱電辯稱,原告的起訴沒有法律與事實依據,一、原告提出的雙倍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中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間時效期間為一年,原告在2015年底與XX公司簽署勞動合同,原告與被告勞動關系終止后,原告喪失請求的權利;二、被告從未承諾支付被告雙倍工資及獎金事宜;三、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繳社會保險費屬于社會保險征繳部門的法律職責,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
被告XX置業辯稱,原告的起訴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并不是原告所述的由XX熱電安排來此處工作,原告與XX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與XX置業沒有勞動關系,原告系XX公司派遣到尚能控股處工作,與我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原告訴訟請求已過時效,故我公司不應承責任,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XX實業辯稱,同意XX熱電的答辯意見,并補充答辯意見如下:XX公司與尚能控股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且XX公司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上述表明,原告與XX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要求XX實業承擔相應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并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原告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原告構成重復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并且濫用訴權惡意訴訟,被告保留追究原告相應的法律責任,故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尚能控股辯稱,我公司與XX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和XX公司與原告簽訂的勞動合同,原告屬于勞務派遣人員,與我公司沒有勞動關系,并且原告在2017年8月2日上班期間擅自離崗,置公司利益于不顧,為其他員工偽造打卡記錄,擾亂公司的正常管理制度,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管理制度。根據我公司與XX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在原告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情況下,我公司有解除勞務派遣協議的權利,并且XX公司已經接收。
被告XX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3月4日至2015年12月,原告在被告XX置業處從事工程管理工作,工資由被告尚能公司發放。原告在XX置業工作期間,被告XX置業與原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6年1月1日被告尚能控股與被告XX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派遣姜XX到被告XX熱電、XX實業從事保安工作,期間工資由被告XX熱電發放。2017年8月7日,被告尚能控股出具通報,辭退原告姜XX。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2018)魯0523民初2193號另案民事訴訟,要求依法確定原告與被告的勞動關系,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資4000元(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8日)、加班工資126000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8000元。原告又于2018年8月27日提起本案訴訟,要求依法確定原告與被告的勞動關系,被告支付原告11個月的雙倍工資61600元(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績效工資38500元(2013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7日),獎金33000(2013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7日),社會保險費44000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廣饒縣人事爭議仲裁委員不予受理通知書一份、證明一份、尚能控股對燕林山的辭退處理通報一份、工資表兩份、被告XX實業提交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兩份、勞務派遣協議復印件兩份(原件均存于(2018)魯0523民初2193號案件中)、本院依法調取的2018魯05**民初2193號民事起訴狀一份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但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不屬于勞動報酬,不適用仲裁時效的特別規定,仲裁時效期間應從最后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4月1日起至2014年3月1日止的雙倍工資61600元,被告XX置業公司抗辯原告要求雙倍工資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仲裁時效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雙倍工資616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應向其發放績效工資、獎金(2013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7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績效工資38500元、獎金33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社會保險費44000元的訴訟請求,不是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圍,本院不予審理。原告要求與被告確立勞動關系,該項訴訟請求已在本院(2018)魯0523民初2193號案件中作出處理,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案不予重復審理。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姜X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原告姜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曲英姿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 崔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