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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朱述友,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山東省滕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軍,山東都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科宇,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山東省滕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司洋洋,山東諾善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朱述友因與被上訴人陳科宇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8)魯0481民初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一審判決對涉案房屋的法律屬性及當事人的身份情況未能查清,造成對合同的效力無法認定,屬認定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8)魯0481民初11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朱述友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7560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韓茂森
審判員 趙 慧
審判員 朱海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 藍 月